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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  告 蘇金蘭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  告 鹿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棠 訴訟代理人 陳志民 被   告 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 萬3,600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,84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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