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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  告 台灣斯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榮 被   告 全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玟豫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元,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。  2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佩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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