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  告 即 債 權人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龍 一、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京凌 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銜祿之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   字第31194號),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萬元,應繳    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   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   費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。 (二)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   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月 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