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號
原 告
即
債 權人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盛龍
一、查
本件原告即
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京凌
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銜祿之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
字第31194號),
惟其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一)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萬元,應繳
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
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
費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。
(二)請向本院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