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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  告 李書宇 被  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 壹佰陸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佰陸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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