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8號
原 告 李書宇
被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清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壹佰陸拾萬元及其法定
遲延利息,
是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壹佰陸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