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
原 告 盧國良
訴訟
代理人 蕭介生
律師
被 告 辰旻配管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水慶
訴訟代理人 許美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上之違建部分拆除,並將基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
人(見調字卷第4 頁)。
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
返還
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
陸仟零陸拾肆元【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448 元(
見調字卷第6 頁)×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(見調字卷第40頁
)=00000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丹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