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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  告 盧國良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   告 辰旻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慶 訴訟代理人 許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上之違建部分拆除,並將基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(見調字卷第4 頁)。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 返還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 陸仟零陸拾肆元【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448 元( 見調字卷第6 頁)×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(見調字卷第40頁 )=00000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丹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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