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6號
原 告 獅威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兆廣
被 告 瑞智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
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零參
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莊佩穎
法 官 洪韻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