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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916號 原   告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 被   告 瑞智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零參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佩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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