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9號
原 告 亞洲大象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芳娥
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崔紋寧因仲介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