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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原  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   告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 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莊佩穎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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