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
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訴訟代理人 陳勁宏
被 告 玩藝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慧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炎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