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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  告 同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有權金屬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29123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2,001 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6,390 元,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890 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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