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6號
原 告 林國揚
原 告 徐林素鑾
原 告 陳君仁
上三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羅一順
律師
被 告 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孝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
依職權調查證據。又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項至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
訴請求 (一)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
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物』及『建物座落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
○ ○號土地持分100000之240』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國揚;被告瓏
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
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林國揚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至
少給付原告林國揚新台幣1,817,956元及自本訴狀
繕本送達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(二)被告瓏山林房
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物』、
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建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徐林素
鑾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至少給付原告徐林素鑾新台
幣2,19 0,37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三)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
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建物』及『建物座落之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持分100000之130』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君
仁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
○○○○號建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陳君仁。(四)倘受有利判決,原
告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(五)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是其訴
訟標的價額應以
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,
並加計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附帶請求給付坪數找補及租金補貼部
分。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,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12
4,400元(含土地及建物),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,此
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
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
卷
可稽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(各該計算式詳如附表):林
國揚部分為3,968,832元 (計算式:2,150,876元+1,817,956元
=3,968,83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303元;徐林素鑾部分
為5,148,602元 (計算式:1,920,736元+1,037,496元+2,190,3
70元=5,148,60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,985元;陳君仁部
分為1,171,84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682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各自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忠衛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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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地 號 │ 建 號 │ 門牌號碼 │ 面 積 │ 權利範圍 │ 交易價值 │ 訴訟標的價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(面積×權利範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×交易價值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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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17.29㎡ │ 全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17.29㎡×124,400│
│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│ │元/㎡=2,150,876│
│ │段673地 │段04874-│路22之11 │:層次面│ │ │元 │
│ │號 │000建號 │號 │積16.04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㎡+ 雨遮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面積1.25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㎡=17.29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㎡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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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15.44㎡│ 全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15.44㎡×124,400│
│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 │ │ │元/㎡=1,920,736│
│ │段673地 │段04887-│路22之10 │ │ │ │元 │
│ │號 │000建號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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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8.34㎡ │ 全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8.34㎡×124,400 │
│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│ │元/㎡=1,037,496│
│ │段673地 │段04900-│路22之9 │:層次面│ │ │元 │
│ │號 │000建號 │號 │積6.56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+陽台面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積1.78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=8.34㎡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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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9.42㎡ │ 全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9.42㎡×124,400 │
│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│ │元/㎡=1,171,848│
│ │段673地 │段04913-│路22之8號 │:層次面│ │ │元 │
│ │號 │000建號 │ │積7.58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+陽台面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積1.84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=9.42㎡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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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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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訴之聲明│請求金額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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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訴之聲明│1,817,956元 │
│ │第一項附│ │
│ │帶請求坪│ │
│ │數找補及│ │
│ │租金補助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訴之聲明│2,190,370元 │
│ │第二項附│ │
│ │帶請求坪│ │
│ │數找補及│ │
│ │租金補助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