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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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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156號 原   告 林國揚 原   告 徐林素鑾 原   告 陳君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  告 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至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 訴請求 (一)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 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物』及『建物座落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○ ○號土地持分100000之240』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國揚;被告瓏 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 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林國揚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至 少給付原告林國揚新台幣1,817,956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(二)被告瓏山林房 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物』、 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建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徐林素 鑾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至少給付原告徐林素鑾新台 幣2,19 0,37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三)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 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號建物』及『建物座落之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持分100000之130』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君 仁;被告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將『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路 ○○○○號建物』騰空交付予原告陳君仁。(四)倘受有利判決,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(五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是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, 並加計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附帶請求給付坪數找補及租金補貼部 分。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,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12 4,400元(含土地及建物),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,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(各該計算式詳如附表):林 國揚部分為3,968,832元 (計算式:2,150,876元+1,817,956元 =3,968,83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303元;徐林素鑾部分 為5,148,602元 (計算式:1,920,736元+1,037,496元+2,190,3 70元=5,148,60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,985元;陳君仁部 分為1,171,84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682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各自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地 號 │ 建 號 │ 門牌號碼 │ 面 積 │ 權利範圍 │ 交易價值 │ 訴訟標的價額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    │     │ (新臺幣) │(面積×權利範圍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×交易價值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17.29㎡ │ 全 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17.29㎡×124,400│ │ 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    │      │元/㎡=2,150,876│ │  │段673地 │段04874-│路22之11 │:層次面│     │      │元       │ │  │號   │000建號 │號    │積16.04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㎡+ 雨遮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面積1.25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㎡=17.29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㎡)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15.44㎡│ 全 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15.44㎡×124,400│ │ 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元/㎡=1,920,736│ │  │段673地 │段04887-│路22之10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元       │ │  │號   │000建號 │號  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8.34㎡ │ 全 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8.34㎡×124,400 │ │ 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    │      │元/㎡=1,037,496│ │  │段673地 │段04900-│路22之9  │:層次面│     │      │元       │ │  │號   │000建號 │號    │積6.56㎡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+陽台面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積1.78㎡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=8.34㎡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│新北市板 │ 9.42㎡ │ 全  部 │124,400元/㎡│9.42㎡×124,400 │ │  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│橋區新興 │(計算式 │     │      │元/㎡=1,171,848│ │  │段673地 │段04913-│路22之8號 │:層次面│     │      │元       │ │  │號   │000建號 │     │積7.58㎡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+陽台面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積1.84㎡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=9.42㎡)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訴之聲明│請求金額   │ │  │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訴之聲明│1,817,956元  │ │  │第一項附│       │ │  │帶請求坪│       │ │  │數找補及│       │ │  │租金補助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訴之聲明│2,190,370元  │ │  │第二項附│       │ │  │帶請求坪│       │ │  │數找補及│       │ │  │租金補助│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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