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原   告 益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旭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  告 洪凱誠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,並 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正確之姓名(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姓 名為「洪凱翔」,如係誤載,請具狀更正)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