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
原 告 益群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育旭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
律師
被 告 洪凱誠
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誠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,並
補正民事
起訴狀上被告正確之姓名(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姓
名為「洪凱翔」,如係誤載,請具狀更正),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