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3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昇
被 告 凱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王樹林
被 告 劉玉珠
王國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49,46
7元,應繳
裁判費41,09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40,5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,
暨逕
將其
繕本送達
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