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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馥閣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芳 被   告 萬方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木權 被   告 邱秀鳳 被   告 王書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以全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韻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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