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
原 告 馥閣設計整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鈴芳
被 告 萬方家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木權
被 告 邱秀鳳
被 告 王書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劉以全
法 官 洪韻婷
右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