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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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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  告 揭桂明 上列當事人與捷寶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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