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6號
原 告 揭桂明
上列
當事人與捷寶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