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
原 告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回
被 告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,
暨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
惟於起訴狀事
實及理由欄中復記載:「……
上開工程價金總計為2,455,632 元
…,故原告
爰依
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,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
245 萬5632元」是原告上開請求之金額究為2,455,632 元或2,45
6,632 ?雖有不一,然不論請求之金額2,455,632 元或2,456,63
2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係25,354元。爰命原告確認本件起訴請
求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25,3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