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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  告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被   告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 同)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,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於起訴狀事 實及理由欄中復記載:「……上開工程價金總計為2,455,632 元 …,故原告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,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 245 萬5632元」是原告上開請求之金額究為2,455,632 元或2,45 6,632 ?雖有不一,然不論請求之金額2,455,632 元或2,456,63 2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係25,354元。爰命原告確認本件起訴請 求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25,3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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