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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59號 原   告 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 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艾克富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原告「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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