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9號
原 告 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瑞華
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
律師
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艾克富國際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原告「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