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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72號 原   告 鄒張蘭幸 被   告 榮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珠 被   告 李邦文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零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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