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95號
原 告 李建
洵
訴訟
代理人 顧定軒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黑木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成達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7,283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51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5,510 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元佑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