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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  告 松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司車號000 -00 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 面及行照1 枚返還原告。原告於民國10 2 年8 月13日與被告簽訂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依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5 年12月30日 止即未再繳行政管理費等情,則自102 年8 月13日起至105 年12 月30日止,上開期間共計40月又17日,以原告每月收取行政管理 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計算,行政管理費用總計40,567元( 計算式:1,000 ×40+1,000 ×17/30 ≒40,567)。是原告因系 爭契約至少獲利40,567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,567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 元 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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