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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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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   告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被   告 金全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一 )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陸 元(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 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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