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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22號 原   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被   告 莫妮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陸萬壹仟貳佰 柒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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