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  告 佳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被   告 聚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 9,9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