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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89號 原   告 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雯 被   告 邢修賓即邢之光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零伍萬元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   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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