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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   告 合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被   告 銓穎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富其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元,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士珮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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