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3號
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明憲
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
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工程款
債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壹萬捌仟柒佰
玖拾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