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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766號 原   告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旭 被  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零伍 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零捌佰玖拾肆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柒萬零參佰玖 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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