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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  告 瑞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姝引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  告 友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86,141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,7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偉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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