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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849號 原   告 蔡寶珠 被   告 仁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甜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05,462元( 含資遣費295,062元及退休金410,400元),然資遣費與退休金 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,無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用。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5,4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饒金鳳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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