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4號
原 告 白政峯
訴訟
代理人 胡智忠
律師
被 告 揚城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黃信滿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