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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職災補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  告 白政峯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  告 揚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信滿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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