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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907號 原   告 巽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  告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,折合新臺幣 壹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(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8 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.372元 計算,計算式:44,823美元×30.372=1,361,364 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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