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惠民
被 告 志宸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
一、查
本件原告即
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
告即
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67 號)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
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伍萬
肆仟零陸拾元。
㈡、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