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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   告 志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一、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   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67 號)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,扣除前  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伍萬   肆仟零陸拾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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