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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936號 原  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洲 被  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 叁佰伍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,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 李世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財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許珮育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冠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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