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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原   告 瀛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贏 被   告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( 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 元。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千儀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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