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6號
原 告 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
原 告 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
法定
代理人 廖進入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斯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廖進入即以琳
環保企業社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
臺幣(下同)234,706 元、563,294 元,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
為234,706 元、563,294 元,依法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
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,540 元、6,17
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後,各尚應補繳
2,040 元(計算式:2,540 -500 =2,040 )、5,670 元(計算
式:6,170 -500 =5,67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2,040 元、命原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,670 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元佑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