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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996號 原   告 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 原   告 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斯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廖進入即以琳 環保企業社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(下同)234,706 元、563,294 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為234,706 元、563,294 元,依法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 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、6,17 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後,各尚應補繳 2,040 元(計算式:2,540 -500 =2,040 )、5,670 元(計算 式:6,170 -500 =5,67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2,040 元、命原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,670 元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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