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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005號 原   告 陳詣暘 被  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4萬元。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。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 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 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玖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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