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5號
原 告 陳詣暘
被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4萬元。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。又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
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
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
之一,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玖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黃
乃瑩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