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補字第3022號
原 告 呂袖綾
訴訟
代理人 林柏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
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