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
原 告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玉珍
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
律師
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
林佳
臻律師
被 告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
被 告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
被 告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60 萬2,275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4,16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