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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053號 原  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被   告 友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先、備位聲明,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 6 年8 月2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或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決議應予 撤銷。核其聲明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財產權無關,非就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。該財產 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,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,亦即 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 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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