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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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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057號 原   告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儀 被   告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玲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嗣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9,950 元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   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8,860元。 (二)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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