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2號
原 告 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仁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野貿易有限公司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24萬253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106年10月19日前補繳
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君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