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4號
聲 請 人 郭佩芝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
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為
非訟事件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