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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金錢債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150號 原  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   告 泉成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8 萬4,22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,60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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