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61號
原 告 正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春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陳穗昌、洪
振原發
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5056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55,000 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41,19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40,69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