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161號 原   告 正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穗昌、洪 振原發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5056 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55,000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,19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40,69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