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176號 原   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意璇 被  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一、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  即債務人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048 號)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   柒拾參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,扣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   肆仟捌佰伍拾伍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柏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