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6號
原 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意璇
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
一、查
本件原告即
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
即
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048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
柒拾參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
肆仟捌佰伍拾伍元。
㈡、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