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秋月
代 理 人 張國清
律師
被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7 萬2,500 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2 萬6,542 元,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,原告應另補繳裁判費2 萬6,042 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