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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  告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月 代 理 人 張國清律師 被  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 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7 萬2,500 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2 萬6,542 元,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  0 元,原告應另補繳裁判費2 萬6,042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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