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0號
再 審原 告 李豐裕
再 審
被 告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林毅政
再 審被 告 張秋杏
林純精
林佳瑩
陳文澤
上列
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經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
字第94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,應徵再
審
裁判費1,830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。茲依同法第505條、第44
4條第1項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