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5號
原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章新朋
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
被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
被 告 翟清槎
于麗敏
蘇建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
未於民事
起訴狀蓋章或簽名,及提出合法之
委任狀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7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52,1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及補正起訴狀蓋章
或簽名,並提出委任狀乙紙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
(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
正本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
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)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