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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375號 原  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 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   告 翟清槎       于麗敏       蘇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 未於民事起訴狀蓋章或簽名,及提出合法之委任狀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7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2,1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及補正起訴狀蓋章 或簽名,並提出委任狀乙紙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謝宜雯 (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 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)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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