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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原   告 旭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   告 許展耀       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376,267.92元,折合新臺幣11,429 ,891 元 (以起訴時之民國106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1 :30.377元折算新臺幣;計算式:376,267.92×30 .377 =11,429,891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2,5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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