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8號
原 告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文瑞
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
代 理 人 古沼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774,593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88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育嫻